核定征收变天!部分企业将面临补税风险
资讯中心 | 2021-07-22  |   来源:

近日,某地方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全部改成查帐征收,此前违规核定的企业被倒查,且面临补税风险。

纵观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选择使用通常来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往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另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也可适用核定征收模式。

核定征收对于规模较小、账簿没来得及建立的企业来说更加适用,而对于运营规范、建立了完整的账务制度的企业来说,查账征收更具有普适性。所谓查账征收,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征收税款,企业利润越多,缴纳的税款便会越多。同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还必须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并及时补缴税款。

对比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者各具优势,但差异性也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一方面对账务要求不同,核定征收对企业账务的要求较低,而查账征收则要求企业设有专门账务人员,且须建立会计账簿,进行汇算清缴。另一方面,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应税额计算方法差异较大,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可见,整体来看,查账征收可以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缴纳的税额。而核定征收则更为简单直接,只需确定应税所得率即可,省去账簿制作和汇算等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更加适用,可以让企业把更多精力放在经营上。

两种缴税模式的差异必然带来不同的纳税结果。虽然从字面看两者只相差两个字,但对于企业来说,两字之差带来的企业利润差异是相当大的。据核算,一家企业如按照查账征收如实纳税的话,利润就会少很多,而核定征收最终税率会明显低于查账征收。况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种状况,那就是有很多支出没办法取得发票。比如有的行业在正常经营业务的同时,也会产生额外消费,而有的消费支出却无法取得合理发票。还有的企业存在举办活动带来的租赁场地费用,以及与个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等,此类费用大部分是无法取得合理发票的。由于没有发票,企业便不能将此项成本入账,导致企业的账面成本大大低于实际成本,最终减少了企业利润。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加青睐核定征收的主因。

事实上,核定征收相对查账征收来说弊端更多,尤其是随着近些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向着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加之税收征管迈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事先核定征收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暴露。

具体来看,核定征收或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创造条件。因为核定征收是按照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成本发票的关联性较弱,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开票不严,造成上游企业少缴纳增值税等。二是有时核定企业会产生大额股权及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转让所得,都只能按照该核定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基于以上原因,为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健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我国政府部门对核定征税模式加强了监管和规范,目前,核定征税在多地遭到严管甚至暂停。

在今年,作为上海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被按下暂停键,政策规定,2021年前在上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核定征收,而2021年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则不允许核定征收,第二年才可以更改征收方式。

遭到暂停核定的不止上海一地,在上海核定征收取消前,江苏也取消了核定征收。此外,某市税务局也发布紧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作出调整。按照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上述一系列举措说明,国家政策正在逐步收紧,政策层面正严格限定核定征收范围,尽量减少核定征收企业数量,推动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随着我国税收信息化不断推进,智能预填等一系列电子化申报方式得到推广,申报流程已大大简化,这为我国税收征管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创造了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具备了一定条件,但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期和调整空间。

在过渡期内,暂时无力实现查账征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仍保留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比如创业园区,通过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入驻,享受园区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经梳理,当前,我国重庆、天津等园区仍可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以重庆为例,核定征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定额核定:定额核定总税率1.66%,其中包含“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6%”,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对行业没有限制。二是定率核定:核定行业利润的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最后是应纳税额,综合税率在3%左右,但不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一般服务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就目前来看,但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可能性不大,但有些企业因为自身属性原因,是确定无法进行核定征收的。比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影视行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业等行业。

同时,即使从核定征收转化为查账征收后,专家建言,也要注意后续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计税发票方面,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税期方面,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最后,权威专家提醒,不管采用何种征管方式,都要注意一些易遗漏的申报税种,比如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通过对这些易遗漏的税项加强关注,帮助企业规避缴税时的漏报少报现象,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纳税。  


核定征收变天!部分企业将面临补税风险
资讯中心 | 2021-07-22  |   来源:

近日,某地方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全部改成查帐征收,此前违规核定的企业被倒查,且面临补税风险。

纵观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选择使用通常来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往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另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也可适用核定征收模式。

核定征收对于规模较小、账簿没来得及建立的企业来说更加适用,而对于运营规范、建立了完整的账务制度的企业来说,查账征收更具有普适性。所谓查账征收,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征收税款,企业利润越多,缴纳的税款便会越多。同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还必须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并及时补缴税款。

对比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者各具优势,但差异性也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一方面对账务要求不同,核定征收对企业账务的要求较低,而查账征收则要求企业设有专门账务人员,且须建立会计账簿,进行汇算清缴。另一方面,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应税额计算方法差异较大,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可见,整体来看,查账征收可以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缴纳的税额。而核定征收则更为简单直接,只需确定应税所得率即可,省去账簿制作和汇算等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更加适用,可以让企业把更多精力放在经营上。

两种缴税模式的差异必然带来不同的纳税结果。虽然从字面看两者只相差两个字,但对于企业来说,两字之差带来的企业利润差异是相当大的。据核算,一家企业如按照查账征收如实纳税的话,利润就会少很多,而核定征收最终税率会明显低于查账征收。况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种状况,那就是有很多支出没办法取得发票。比如有的行业在正常经营业务的同时,也会产生额外消费,而有的消费支出却无法取得合理发票。还有的企业存在举办活动带来的租赁场地费用,以及与个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等,此类费用大部分是无法取得合理发票的。由于没有发票,企业便不能将此项成本入账,导致企业的账面成本大大低于实际成本,最终减少了企业利润。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加青睐核定征收的主因。

事实上,核定征收相对查账征收来说弊端更多,尤其是随着近些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向着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加之税收征管迈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事先核定征收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暴露。

具体来看,核定征收或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创造条件。因为核定征收是按照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成本发票的关联性较弱,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开票不严,造成上游企业少缴纳增值税等。二是有时核定企业会产生大额股权及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转让所得,都只能按照该核定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基于以上原因,为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健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我国政府部门对核定征税模式加强了监管和规范,目前,核定征税在多地遭到严管甚至暂停。

在今年,作为上海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被按下暂停键,政策规定,2021年前在上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核定征收,而2021年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则不允许核定征收,第二年才可以更改征收方式。

遭到暂停核定的不止上海一地,在上海核定征收取消前,江苏也取消了核定征收。此外,某市税务局也发布紧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作出调整。按照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上述一系列举措说明,国家政策正在逐步收紧,政策层面正严格限定核定征收范围,尽量减少核定征收企业数量,推动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随着我国税收信息化不断推进,智能预填等一系列电子化申报方式得到推广,申报流程已大大简化,这为我国税收征管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创造了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具备了一定条件,但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期和调整空间。

在过渡期内,暂时无力实现查账征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仍保留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比如创业园区,通过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入驻,享受园区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经梳理,当前,我国重庆、天津等园区仍可实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以重庆为例,核定征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定额核定:定额核定总税率1.66%,其中包含“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6%”,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对行业没有限制。二是定率核定:核定行业利润的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最后是应纳税额,综合税率在3%左右,但不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一般服务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就目前来看,但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可能性不大,但有些企业因为自身属性原因,是确定无法进行核定征收的。比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影视行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业等行业。

同时,即使从核定征收转化为查账征收后,专家建言,也要注意后续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计税发票方面,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税期方面,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最后,权威专家提醒,不管采用何种征管方式,都要注意一些易遗漏的申报税种,比如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通过对这些易遗漏的税项加强关注,帮助企业规避缴税时的漏报少报现象,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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